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京教学〔2018〕3号)等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中国国籍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国际员工就业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员工工作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员工职业发展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职业发展中心)归口负责毕业生就业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生源信息核对工作。毕业生以高考时的常住户籍所在地为生源地(当地政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实长期有效户口的,可以以工作地为生源地。

第六条毕业生毕业去向分为签约就业、国内深造、出国(境)深造、灵活就业和未就业五类:

(一)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或获录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国内深造: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考取研究生;

(三)出国(境)深造:国(境)外攻读研究生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四)灵活就业:除签约就业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五种形式;

(五)未就业:拟继续深造、待就业或不就业。

第七条 毕业生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毕业去向,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初次办理就业手续时,档案应在校。已登记毕业去向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未如期毕业的员工,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就业年度变更手续,其中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协议。

第九条毕业生按照规定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当在毕业年度内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条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涉及违约的,毕业生应当向职业发展中心提出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职业发展中心对解除就业协议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职业发展中心主页公示解除就业协议情况(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为其重新办理就业手续。违约责任方为毕业生的,职业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户口、档案冻结在校申请,学校同时取消其获得毕业生相关荣誉的资格。

第十一条员工毕业后,应当持就业报到证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二条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后申请变更去向的,职业发展中心按照规定为其重新办理就业手续。

已在京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调整工作的,无需办理改派手续。

第十三条 自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满一年后,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为其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毕业满两年后,职业发展中心不再为其办理派遣手续,仅办理二分手续。

第十四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研究生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为国内深造,无需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五条 已获推荐免试攻读外校研究生资格或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按照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去向为国内深造的毕业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当持录取单位招生部门出具的放弃入学证明材料原件,到职业发展中心办理回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就业手续。

第十七条 毕业去向为出国(境)深造的毕业生,应当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等手续。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毕业生,原则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

用人单位正在为其办理落户指标手续的,灵活就业毕业生可以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持用人单位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将户口、档案冻结在校至毕业年度年底”的手续,学校为其暂缓办理二分就业报到证。

灵活就业毕业生户口、档案冻结在校期间,职业发展中心不为其开具与就业无关的证明材料;在毕业年度12月31日前仍未返校领取就业协议书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十九条 赴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校两年。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视为应届毕业生,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超过两年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二十条 未就业的毕业生,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二分手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于毕业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申请办理派遣手续;已办理二分手续的北京生源毕业生,离校后落实北京就业单位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定向生按照定向合同或者有关政策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科转专科毕业生、本科及研究生结业生,应当参加当年度就业,及时按照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可以办理就业报到证;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时仍未确定去向的,学校统一为其办理回生源地二分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肄业或退学的本科生,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肄业或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在取得肄业证书或退学证明后一个月内,可以到职业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就业手续,并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退学”;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 涉及各类有配套政策项目的毕业生,其就业按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不再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一)自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三)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员工职业发展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